中国成人教育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国成人教育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的作用,加强本协会会员队伍的组织建设,提高会员质量,增强协会凝聚力,激发协会组织活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会员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成人教育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一)可申请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1.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直属单位;
2.教育部直属院校(继续教育学院)、地方院校(继续教育学院)、地方高职、中职院校;
3.各地各级社区教育机构(大学)、老年大学、企业职工教育机构(大学);
4.各级成人继续教育学(协)会、成人继续教育科学研究机构、与成人继续教育相关的行业教育学(协)会;
5.获得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地方成人教育协会或本协会分支机构推荐的单位;
6.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的独资、股份、合资企业或事业单位。
(二)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1.各类成人继续教育机构中的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关心支持成人继续教育的社会组织、行业、企事业单位的人员;
2.在成人继续教育领域的理论研究或实践方面有一定成绩。
第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单位会员申请入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通过网络报名并提交《中国成人教育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情况介绍;
4.在成人继续教育领域的主要业绩和成果;
5.其他协会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人教育协会或协会所属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工作委员会初审;
(四)协会秘书处审核;
(五)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
(六)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七)在本协会的网站上公布名单;
(八)由本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个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企业;
(四)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被协会除名未逾两年的;
(六)具有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获得本协会为会员提供的信息;
(六)会员的合法权益受保护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工作和学术资料;
(六)配合协会的科研、调查和统计工作,提供相关数据。
第八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应积极发挥履行会员义务的示范和带头作用。支持并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出任单位和出任人选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常务理事出任人选
1.理事、常务理事单位
(1)在成人继续教育战线和本地区成人继续教育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2)企业参与成人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状况良好,企业信誉良好,无不良经营信息或被列入诚信黑名单;
(3)事业单位应在本地区成人继续教育领域的行业管理、部门协调、人员培训、理论研究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和取得一定成效。
(4)积极配合协会秘书处组织和开展各项重要工作;
(5)积极参加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
2.理事、常务理事出任人选
(1)积极参加协会理事会议,认真研究成人继续教育战线发展规律、未来趋势等,或有成人继续教育的实践;
(2)充分发挥对协会及协会重要活动出谋划策的作用;
(3)理事本人应参加的行业活动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4)理事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时,应委派代表出席,委派的代表应为本单位高层管理人员;
(5)填写《中国成人教育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推荐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在协会兼职的批复。
(二)副会长单位及副会长出任人选
1.副会长单位
(1)在成人继续教育战线和本地区成人继续教育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较高的社会影响力,为成人继续教育事业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
(2)企业在成人继续教育和培训方面已形成一定规模,经营状况良好,诚实守信,无不良经营信息或被列入诚信黑名单;
(3)事业单位应在全国或本地区成人继续教育领域的行业管理、部门协调、人员培训、理论研究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和取得显著成效。
(4)积极配合协会秘书处组织和开展各项重要工作;
(5)积极参加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
(6)对协会发展有特殊贡献。
2.副会长出任人选
(1)符合《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5﹞166号)基本任职条件;
(2)积极参加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对成人继续教育战线发展规律、未来趋势等有突出的研究成果,或有成人继续教育实践的突出业绩,或对本协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3)充分发挥对协会及协会重要活动出谋划策的顾问作用;
(4) 副会长本人应参加的成人继续教育战线重要活动、会长会议和理事会;
(5)副会长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成人继续教育战线重要活动、理事会时,应委派代表出席,委派代表应是高级管理人员;
(6)填写《中国成人教育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推荐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在协会兼职的批复;
(7)对协会发展有特殊贡献。
第九条 单位会员指派专人为参加协会的正式代表。同时单位会员应安排专门联络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以便加强联系,及时交流沟通。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会员代表、联络员的更换,单位地址或电话号码的变更等,应及时通知本协会秘书处。
第十条 会员须按规定期限交纳年度会费。
(一)新会员入会的会籍注册有效期,自交费当年当月起至当年12月31日为止;
(二)协会建立会员资料库,并通过网站www.sdirepairs.com向社会开放,供公众查询;
(二)协会每年在网站上公布上年度退会会员单位通告;
第十一条 根据会员单位类别、性质、服务需求、参加协会和行业活动情况等,建立并及时更新会员会籍数据库,施行分类管理。
1.按照会内职务分类: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非理事会员单位;
2.按照会员单位性质分类:教育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高职中职院校、社区教育中心(学院)、老年大学、企业大学、社会培训机构、公司、其他;
3.按照会员地域分类。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并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国成人教育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